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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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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虞劳社〔2009〕48号
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在绍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9]66号文件精神,使在虞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安心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就做好当前在虞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用工管理。既要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要督促企业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规范招工,严格落实各项招工手续。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应认真核查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杜绝出现违法招用童工的现象。严格执行招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企业招用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同时为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证》;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书面告知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企业一次性招用20名以上少数民族员工,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民族宗教部门备案。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员工就业技能培训的帮助和指导,充分利用各项培训优惠政策,并适当向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倾斜。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方式,开展各类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提升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在虞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在获得收入的同时,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其今后择业竞争能力。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加强对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单位的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重点检查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的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落实各项休息休假制度,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落实维权措施,对侵犯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做到快速介入、全力维护、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做好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尊重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落实相关的生活保障措施,同时,加强与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带队干部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营造安定团结的生产生活氛围。
五、强化联系服务。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与招用少数民族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遇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生活保障,努力打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