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0〕12号
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中代收费管理规定按浙价费〔2009〕287号文件执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前应书面征得学生家长同意(详见附件《上虞市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征求意见表》)。原高中代管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核定我市普通高中课本费、作业本费最高标准每生每学期:课本费高一、高二355元,高三255元;作业本费25元。学校在核定的标准内据实向学生结算。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仍按《关于上虞市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虞计物〔2005〕64号)规定执行。
四、学校在收取学费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代收费时,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收据。
以上意见自2010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请各学校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上虞市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征求意见表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项目征求意见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