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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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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实施地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临安市、桐庐县;宁波市慈溪市、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州市德清县、吴兴区;绍兴市新昌县、绍兴县;舟山市普陀区;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浦江县;丽水市遂昌县、景宁县、青田县;台州市玉环县、路桥区、椒江区;嘉兴市秀洲区、南湖区;衢州市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二)实施机构。首批实施县(市、区)的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不得使用其他药物。确因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慢性肝病、精神病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防治必需,在过渡期间,可适当使用其他药品,但仅限于临床常用药物,并规定品种数量、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待遇。对于首批实施地区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在实施的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但必须控制使用药品的品种数量和药品销售比例。

(二)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的“以药养医”问题,在实施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网上集中采购。首批实施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正在组织集中采购,计划于2010年6月30日前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的规定,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2010年2月25日前配送到位。

(五)统一组织结算。首批实施县(市、区)要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

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高血压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可配备少量常用防治药物,其药品品种数量控制在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相同种类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防治6种常见慢性疾病药品总收入的30%以内。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可采购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使用的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30%以内。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各级政府应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完善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内防治高血压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库存药品。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其可使用其他的药品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10%以内。确定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和单位。

(三)推广阶段。2011年开始,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市、首批实施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省成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市、首批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和建设发展支出,按照不同方式管理。对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落实人员编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按每万服务人口以13-15名的编制标准配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对遵照规划设立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切实防止平均主义。省政府相关部门考核县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保证、管理等方面;省级相关部门以结果为导向,考核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委托第三方考核群众满意度。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挂钩。

(五)加强监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本药物是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首选药物,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广告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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