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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委属各局办:
为规范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及下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虽未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审定批准实施的新增建设项目。
新城规划建设局是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编报、过程控制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园区财务稽查局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新城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经济合同审查、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算,工程变更、计量计价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新城规划建设局会同园区经济发展局、财务稽查局、投资合作局、园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园区管委会 (新城开发办) 审查报市政府确定。需新增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定程序与审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相同,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方案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达到有关规范要求。
(三)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其中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大于200万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评估报告;200万元及以内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由园区财务稽查局负责审核(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初步设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比立项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超过10%或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需重新报批和审定。
(四)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完成后,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批,或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根据授权权限,做好有关审批工作。
(五)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新城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修改完善。
三、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取公开招标办法。200万元及以上工程进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自行组织招标,新城规划建设局承担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招投标中心工作职能,园区财务稽查局承担招投标监督职能。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由新城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园区财务稽查局应积极做好招标项目预算标底的编制工作,同时做好招标资料的预审工作。(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三)园区 (新城开发办)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招标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工程建设分管领导签批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备案表或不宜招标审批表。
(四)新城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的,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五)勘探、设计、监理、造价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招标,参照《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全程旁站检查、现场监理,维护管委会的权益。
(三)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照“保证质量、确保工期、确保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未经正式批准的不得实施变更。具体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确定:
1、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由新城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变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变更实施前由园区财务稽查局及监察室负责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2、变更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内的,由规划建设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同时变更实施前由财务稽查局及监察室审核确认并报专业审计分局备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3、变更额度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报市分管建设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4、50万元(含)以上变更管理权限按《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新城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必须参加。
五、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园区财务稽查局拨付建设资金按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20%预留,用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其中工程项目合同款额的10%款额扣留,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养护)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建设资金的支付需经园区财务稽查局审核后支付。
(二)工程建设项目如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2、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工程量计量几方意见不统一,或工程款额支付已超进度的;
4、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调整的;
六、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新城规划建设局应责成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稽查局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初审,并报送专业审计分局审定。(具体审核规则见附件2)
(二)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可直接指定有关法定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抽查和审核。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对拒绝配合的单位,停付工程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由财务稽查局向市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七、建设投资项目的监督
(一)园区纪委、监察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项目管理、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其各类社会中介机构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察结果。
(二)设计、咨询、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结论失实、违反规范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项目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质量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设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禁止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在园区承接相关业务1至3年。
(四)新城开发办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滨海新城 建设项目管理 细则 通知
报送:市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招标投标中心、监督办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