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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局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廉洁从政承诺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的通知》(虞纪发[2010]13号)精神,局领导干部在作出统一规定的共性化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工作职责和具体情况,又作出了个性化的廉洁从政承诺。同时,按照市纪委廉洁从政承诺延伸到中层干部的要求,局机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也开展了廉洁从政承诺。现一并予以发文公布,接受大家监督。如发现承诺人有违反廉洁从政承诺现象的,可当面予以指正,也可直接向局党组、市纪委或上级反映。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一日

 

廉洁从政承诺共性化内容

 

廉洁从政“五个必须”

1、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3、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4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5、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廉洁从政8个方面52条禁令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①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④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⑤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⑥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①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②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④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⑤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⑥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①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②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③私存私放公款;④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⑤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⑥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⑧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①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②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③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④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⑤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⑦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⑧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①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③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⑤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⑥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⑦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⑧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①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②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③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④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⑤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①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②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③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④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⑤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② 虚报工作业绩;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④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⑥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洁从政承诺个性化内容

钱宏伟:

1、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团结带领全局同志为“改善民生、保障民权、促进民利”而努力。

2、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全局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起领导责任。

3、坚持依法依章依规办事,带头维护集体决策;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做好凝心聚力工作;控制压缩行政成本,管好用好民政资金。

朱宝千:

1、工程建设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2、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贾太荣:

1、努力学习。

2、勤奋工作。

3、廉洁自律。

陈伟良:

加强对分管科室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许胜苗:

1、认真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工作水平。

2、尽心尽职,自觉履行好工作职责。

3、倡导节俭,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沈雅娣:

1、在财务岗位上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做到“清政、亲民、洁身”。

2、端正自身社会角色,在财务中层岗位上,做到“人民公仆”应有的不借公济私、不以权谋私。

3、率先垂范,当好“一科之长”,以“平易的作风,严肃的纪律、敬业的态度”引导科室同事,形成科室良好风气。

朱军:

1、按政策落实优抚待遇。

2、认真接待各类涉军信访对象。

3、按政策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不违规使用、挤占军休干部相关经费。

徐华萍:

立足本职,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

吕银海:

严格按照中层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去做。

徐萌:

1、认真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认真工作,热心对待服务对象。

徐关松:

1、牢固树立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经济观念,努力为群众、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工作效率。

2、实行公开、限时、承诺服务,严格落实各项办事制度。

3、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王丽英

不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林传根:

不在地名命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杜建荣:

遵守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万水康:

1、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作风建设。

2、不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

孙海树:

1、认真执行殡葬管理条例。

2、严格把好执法关,做到依法行政。

3、严格遵守公有物资的使用采购规定。

阮明忠:

1、保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服从组织,听从领导,不自作主张。

2、不在本单位谋取任何私利或借公济私,办事公开透明。

3、扎实工作,创新工作,开拓工作,力争改变“中心”的现状。

4、认真学习各种养老服务知识,借鉴成功经验,为我市的养老服务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董志丰:

1、爱岗敬业,静思善谋。

2、公道正派,清白做人。

戴志方: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用好每一分救助资金。

2、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管好救助物资。

3、坚持“以人为本”的救助原则,认真执行临时救助的相关政策。

张浙华:

1、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2、严格执行殡葬法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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