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发展农业经济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村、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镇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提升我镇农业产业化层次,积极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2010年农业奖励政策。
一、扶持农业加工企业发展
1、凡当年新办农业加工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奖企业人民币3000元。
2、农业招商引资实到外资每25万美元,奖企业人民币6000元;实到内资250万以上的,奖企业人民币5000元。农业企业当年新增技改投入在200~500万元以上的,奖人民币2000元;500~1000万元以上的,奖人民币5000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人民币8000元。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销售额(以统一税务发票数额为准)首次突破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
3、新列入绍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人民币5000元;新列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人民币8000元。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1、土地流转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围绕粮食及我镇特色优势产业,在推动土地流转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中流转50亩以上的,对村主要干部(或组织者)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2、杨梅基地建设
凡当年新种植连片杨梅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奖励开发者50元。
3、水产基地建设
凡当年标准塘建设面积在30亩以上,且达到上级改造标准的,每亩奖励开发者50元。
4、积极推广水稻规格化育秧及机插秧、统防统治、粮食机械化烘干、油菜机械化收获等技术,推进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建立水稻机械化育供秧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奖人民币3000元,新增高速插秧机、步行式插秧机、粮食烘干机械、油菜籽收获机等多台农机的,视情给予业主1000~5000元的奖励。
5、积极引导发展珍禽动物、高档特种水产品养殖、名特优果蔬种植。农业企业和个人首次引进新品种、建立种养示范基地且当年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一定示范推广作用的、经市级以上质监、农林、科技等部门认定的,镇政府将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三、村庄整治和专业合作社建设
1、村庄整治村达到市级 “环境整治示范村”、“全面建设小康村”要求,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分别奖村主要干部1000元、2000元。其他各类绍兴市级创建村的,分别奖村主要干部2000元,省级及以上的,奖村主要干部3000元。
2、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规模化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并达标的,奖村主要干部2000元;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并达标的,奖养殖场主人民币3000~5000元。
3、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其连接基地和市场、消化本镇农产品的能力,当年销售业绩较好且年底被评为绍兴市(或AA级以上)、浙江省示范(优秀)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1000元、3000元。积极鼓励合作社加大投入,当年合作社生产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实际投入额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或票据为准)。
四、示范基地建设
1、当年特色农业基地基础设施投入10~30万元的,奖励建设者2000元;投入30~50万元的,奖励建设者3000元;投入50万元以上的,奖励建设者5000元。
2、对内部管理规范、市场营销成绩突出、带动力强并能积极配合市、镇两级旅游宣传、游客接待的特色农业示范基地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能积极配合党委、政府争创AAA级旅游景区建设的基地,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农产品开发推介
1、积极鼓励农业企业或个人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凡参加绍兴市级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每家每次奖人民币500~1000元。产品或基地获绍兴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2、对本镇大宗农产品(或种子种苗)销往市外且数量大、信誉好的农产品经纪人,按农产品的经营业绩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六、绿色农业
1、凡获得绍兴市级以上绿色(无公害)基地或标准化示范基地和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每个(只)各奖申报单位人民币1000元;获有机认证的,每个(只)各奖申报单位人民币2000元;通过QS认证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企业奖人民币3000元。
2、鼓励农业企业和单位(个人)创名牌,创著名、驰名商标。创绍兴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每只奖3000元;省级以上的,每只奖10000元。
3、鼓励农业企业和单位(个人)开发有机或富硒农产品,凡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其产品具有统一包装和标识的,经验收合格,镇政府将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各村要积极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镇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对各村当年新建水利工程采取以奖代补,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或经批准的自建工程,并且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奖励基数以当年的入帐数为准,奖励额为工程款的20%(已享受市镇专项补助的项目除外)。
八、本政策意见从2010年元月起实施,凡不履行镇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环保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中共驿亭镇委员会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