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电子电器类
办公设备管理的规定
各科、所、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局办公设备等国有关资产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局依规定采购并配置给各单位使用并管理的计算机、数码相机、空调、传真机、打印机、录音笔等电子电器类财产性设备。
第二条:办公设备管理 “统一登记权属、分级使用保管”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国有资产登记和调配,各科、所、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并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三条:各单位配置的办公设备必须因公使用、妥善保管、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因私使用和外借。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设备的定期清点核对,发现丢失和非正常破损的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赔偿。
第五条:使用人调整时必须搞好办公设备书面移交手续。保管责任人调整时同时确定新的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配置的办公设备后,应及时填写《办公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随合格证、保修卡报局办公室。
第七条:使用人要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办公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损坏时保管责任人应及时报局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 虞 市司 法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