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实施开放兴镇、工业强镇的发展战略,推动镇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集镇建设步伐,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新引进的上虞市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在我镇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引荐者,经镇党委政府确认,均可享受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
重点引进投资大、科技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的项目,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
当年新引进注册加工制造业项目,外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境外引进不受此条件限制),达到以下标准给投资引荐者予以奖励。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按确认投资额1‰投资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奖励;超过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超过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
2、当年新引进的商贸项目,可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的40%执行。
3、建立招商信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招商信息,凡是提供初次信息且项目引荐成功,按该项目认定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在项目奖励资金中兑现给个人。
第四条 招商引资投资主体奖励
当年签约当年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增资项目),按认定投资额的2‰给项目投资主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投资额确认
厂房及办公设施以合同和工程决算报告为计算依据,土地以实际转让价款为计算依据,技术投资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外汇以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者奖励
在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特别大的个人,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奖励申请及审批程序
1、初始引荐必须以实名登记,提供能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2、引荐者应当为引荐项目初始洽谈提供必要的联系和服务。
3、引荐项目竣工后,引荐者可以向镇政府正式申请奖励,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⑴投资方出具的考察证明;
⑵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
⑶引进项目在上浦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或企业证明章。
⑷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⑸引荐者身份证或有效委托书;
⑹提供相关设备购货发票等;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待年终审核后兑现。
2、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报 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叶时金书记 丁如兴市长、陈坚常务副市长、吕军副市长
上浦镇党政办 2009年0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