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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处、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优势,根据浙司〔2010〕30号《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市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受理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审批,按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予法律援助的制度。
1、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对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2、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民事: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⑦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⑧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④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1、各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以民、刑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明确人员,结合业务开展,主动向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当事人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指导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和准备相关材料,在初审合格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2、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①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②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审核法律服务机构经初审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指派代为受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代为受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缺乏办案力量的,可以指派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效途径。各科、所、处、中心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积极贯彻执行。
2、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科、所、处、中心要明确分工,相关职能科室与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起相应的职责,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使法律援助这项党和政府的惠民工程更加便民、优质和高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3、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各科、所、处、中心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展现法律服务机构注重社会效益,热心服务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公益精神,展示我市法律服机构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