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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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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统计局

文件

上虞市监察局

上虞市司法局

上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上虞调查队

 

虞统(2010)字第17号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统一部署,按照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决定于2010年5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大检查,全面了解全市《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还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巡查、稽查、统计“五五”普法验收进行重点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上旬)

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在6月1日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有关部门收听收看全国、全省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召开全市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告大检查有关事项,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广泛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各检查对象应按当地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自查表。各级大检查办要抓好对本地区自查对象填报自查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自查自纠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责令其重新自查。

6月14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级及所属企业统计调查对象、各有关部门的自查表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中旬至8月)

市大检查办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就绪后,将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安排为:

6月中旬至8月,对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街道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30个以上基层统计单位。

7月初至8月,绍兴市大检查办公室结合统计巡查、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对3个县(市、区)及所属若干个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单位和3个市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7月上旬至8月,做好迎接省大检查办公室对我市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大检查办公室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城乡居民收入和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自纠不认真的;(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5)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报告。

(四)处理总结阶段(9月)

市大检查办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自纠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省、市三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我市也将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由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上虞调查队联合成立全市大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大检查的具体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75-82623802或8262380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统计、监察、司法行政、法制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研究部署和合力推动大检查工作。监察机关要按照《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法制等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接受检查的同时,可根据本系统实际,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的大检查。

 

附件:1.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3.市、县(市、区)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

6.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上虞市统计局       上虞市监察局       上虞市司法局

 

 

         上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国家统计局上虞调查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抄送:绍兴市统计局、绍兴市监察局、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附件1

 

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新根  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陈建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百祥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则伟  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世校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赵秋苗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卢  希  市司法局宣传科科长

杨江山  市法制办政策法规科科长

胡  燕  市统计局法规制度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胡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自查表名称

填报对象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市、县(市、区)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县(市、区)政府

绍兴市大检查办

6月20日前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虞市大检查办

6月15日前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有关部门(含开发区等)

上虞市大检查办

6月15日前

市政府有关部门(含开发区等)和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绍兴市大检查办

6月15日前

市政府统计机构及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省大检查办

6月20日前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辖区内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上虞市大检查办

6月15日前

 

 

 

 

 

 

 

 

附件3

 

市、县(市、区)政府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公章:                                          

自 查 项 目

自查情况

备注

1、是否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3、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4、是否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

 

5、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6、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7、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6月    日 

 

附件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

自  查   表

                                                                                             

 公章:

自 查 项 目

自查情况

备注

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6 月    日

 

 

附件5

 

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项 目

自查情况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6、是否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7、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日 

 

 

附件6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项 目

自查情况

 

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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