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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员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矫正办:
为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根据绍兴市矫正办[2009]3号《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望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好社区矫正信息员制度。现将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员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区矫正信息员的基本构成。社区矫正信息员主要由长期在村(居)并熟悉村(居)情况的村委(居委会)的老干部、老党员、离退休老同志等社会各界群众担任,必要时也可选择部分表现好的已解矫对象担任。
二、社区矫正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对本区域内的社情民意比较熟悉。
三、社区矫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日常生活和遵章守纪的情况,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纪、违规苗头,准确提供重点社区矫正对象的线索,提出有针对性监管,帮教意见建议。
四、社区矫正信息员的管理要求。社区矫正信息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不定期走访等方式,与社区矫正信息员保持单线联络。司法所要及时向社区矫正信息员,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社区矫正信息员每月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所在的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可以越级上报。司法所要做好信息员队伍及工作情况的保密工作。
各司法所于5月25日前将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局矫正工作管理科备案。
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