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上虞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绍政发[2009]132号和虞政办发[2010]1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广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上虞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虞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使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根据《上虞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参与制度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参与,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并将处置意见或结果报司法局。
(一)村级集体资产转让、投资等处置活动;
(二)村山林、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活动;
(三)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修订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及村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五)农村重大突发事件;
(六)村民集体上访或诉讼的案件;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顾问村有违法经营、违法管理行为的,应以所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法律意见书》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法律意见书》应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补救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条 定期服务制度
法律服务人员每月应到顾问村上门服务1次以上,并实行登记。
第三条 工作日志制度
法律服务人员应将到顾问村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一事一档。
第四条 上墙公示制度
要将法律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局、所)在所在村公示。公示牌可设置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口或村民主要出入地点。
第五条 法律服务箱制度
对自然村比较多的行政村,应在村中心或人口聚集地设置若干个法律服务箱,村有关人员定期开箱,以方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第六条 典型案例上报制度
法律服务人员要将参与处理的重大事项或典型案件详细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组织召开农村、法律顾问人员会议,研究、探讨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例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等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八条 定期回访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听取或书面征求顾问单位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就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专业水平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考评,并将结果上报市司法局。
第九条 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成绩显著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顾问单位不满意的法律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投诉较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