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0〕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绍政办发〔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2010年7月起逐步实现医疗“一卡通”,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从2011年7月起启动医疗“一卡通”。“一卡通”结算业务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绍兴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二)基本原则。统一规划,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设计开展工作;规范管理,按照科学、标准、公开的经办流程,实施规范、有序的人性化服务管理;稳步推进,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范围
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均可持社保卡在两定单位就医(含普通门诊、急诊、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购药。
(二)两定单位管理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均纳入“一卡通”就医、购药范围。
《意见》下发前,绍兴市、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已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均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域内的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两定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绍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和稽核
1.费用审核。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委托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2.费用结算。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就医地两定单位直接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收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垫付,并定期与两定单位进行结算。
3.费用清算。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各参保地间“一卡通”费用清算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局根据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费用,每月清算出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各社保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应付费用。
4.费用稽核。各社保经办机构对“一卡通”医疗费用和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稽核,每一医保年度不少于一次。同时要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违规行为、违规费用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险领域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配足社保经办机构实施“一卡通”工作所需人员,落实工作措施,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一)明确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一卡通”服务管理办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两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医保政策,配合做好“一卡通”的具体实施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一卡通”工作。
(二)落实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搞好“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两定单位具备必需的网络条件,确保“一卡通”联网结算工作正常运行。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一卡通”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协同绍兴市社保局做好“一卡通”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接工作,加强相互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安全、准确和完整,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一卡通”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一卡通”工作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市政府将把“一卡通”实施工作纳入对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