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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惠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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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2010〕74号

 

丰惠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经营性资产、资源

发包(租赁)工作的意见

 

各村经合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工作,保证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上虞市村集体经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0]122号),结合本镇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内所有经营性资产、资源项目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租赁)。

    二、村内所有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投标,凡标的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发包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在招标前必须经过村三委会、村民(或村民代表)决议程序,并报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招投标工作由各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实施,实行公开招投标时,应有镇农经中心或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以及村本级“三资”监督小组成员参与监督。

    三、凡村级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决议程序。

    四、凡需招投标的发包的资产、资源项目,都必须按招投标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须知》,在村主要公开场所公示3-7天。

    五、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期限应合法、合理,原则上不提倡村经合社与承包经营单位与个人签订为期十年以上的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当报请镇农经中心进行可行性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

    六、村内所有发包项目都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七天内签订好承包合同,承包(租赁)者应同时上交合同约定承包(租金)款项,村结报员应在当月财务结报时附鉴证后的承包合同进行帐务处理。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方应当自行处置好地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执一份,镇农农经中心备案一份,财务公开栏公开一份。

    七、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情况特殊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好补充合同;凡涉及“三资”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请镇农经中心审核,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八、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镇农经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和备案登记。

 

    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样张

        2、房屋租赁合同样张

 

 

 

                               

                                                        丰惠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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