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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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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074

 

各油品经营单位:

   为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现制定《上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请各油品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配合,确保油气回收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上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上虞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0〕4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依据

    工作目标: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内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需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于2011年完成所有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任务。治理后要分别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

    二、工作步骤

    我市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到12月中旬)

    1.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制订工作方案。

    2.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市本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由各有关责任部门牵头把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名单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油品经营单位下达油气回收限期治理任务。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5月)

    1.全面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改造治理计划,填报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报告表(附件2),报市环保局备案(确认)后实施。环保、经贸、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现场指导和监管。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的治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局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

    3.治理改造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验收阶段(2011年6月)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市环保局会同经贸、发改、交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验收技术规范,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验收,并安排环境监测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

    1.验收时间

    201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程的验收。

    2.验收要求

    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和《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验收检测程序

    (1)完成治理工程后,储油库、加油站的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站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2)检测完成后,储油库、加油站业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附件3)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业主须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3)接到验收申请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储油库、加油站,须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环保部门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4.其他

    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并获得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在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中,要求安装一、二阶段油气回收系统,并预留好在线检测系统相应接口。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距离民宅建筑不足50米及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的接口。

   (三)储油库实施发油系统改造,实现下装发油,全部采用浮顶油罐,并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

   (四)油罐车由上装改为下装,与油库发油系统相配套。

   (五)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六)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

   (七)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八)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新建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十)已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抄告经贸局,纳入年检监管范围;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油罐车,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运输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发改、交通、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上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宣梅、冯军,联系电话:82213937、82191285),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环保备案、验收、监测、监管工作;经贸局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方案的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交通局负责督促油罐车营运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工程改造,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车辆不予颁发道路运输证;安监局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竣工验收;质监局负责对改造后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市消防大队负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加大宣传、报道和曝光力度,充分营造浓厚的油气回收治理氛围,不断把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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