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放宽补缴年限的财政补贴问题
按本通知放宽补缴年限后,其个人补缴该放宽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市财政不再给予相应的财政参保补贴。即因本人原因应参保未及时参保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年限(应按年缴费而未及时缴纳的年限)补缴的,其财政补贴不予匹配。
对于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非本人原因中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补缴的,仍可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虞劳社(2009)61号文件规定予以财政补贴。其中:制度实施后一次性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15年的,市财政则按扣除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年限后的补缴年限匹配财政补贴。
二、关于补缴手续办理时间
除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要求办理参保补缴时间定为到龄当年外,其余补缴手续办理时间均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期,即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