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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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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0〕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逐步提高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2011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3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290元。个人缴费、乡镇(街道)财政与市、省、中央财政补助的金额按乡镇(街道)财政类型列表如下:

乡镇(街道)类型

个人缴费

乡镇(街道)财政补助

市、省、中央财政补助

小计

一类

130元

70元

220元

420元

二类

130元

55元

235元

420元

三类

130元

40元

250元

420元

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个人缴费补助政策不变。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补偿标准如下表: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段别

医疗费分类补偿比例

市内定点二级以下医院

市内定点二级医院

市外特约二级以上医院

其它非定点(特约)医院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起付线

200元

500元

1200元

比照相应级别医院

比照相应级别医院

起付线—10000元

70%

65%

60%

先按8折计算,再按相应类别费用核算补偿

比照相应类别核算补偿

10000元—30000元

75%

70%

65%

30000元—封顶线

70%

65%

60%

封顶线

72000.00元

72000.00元

72000.00元

(二)门诊医疗费补偿标准如下表:

医疗费类别

医疗费分类补偿比例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

市内定点二级医院

医保药品目录内普通药品与医疗费用

25%

——

医保药品目录内基本药品费

30%

——

医保药品与诊疗目录内中药饮片、中医适宜项目费

50%

30%

三、其它事项

(一)属于城镇居民户籍的“农转非”人员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须遵循成整户参加原则,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乡镇(街道)、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须做好缴费登记、财政补助、专户存储、分类支出等经办管理工作。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行政村(居委)为基本单位,按整户参合原则,行政村参加户数(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户数(人数)的9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度收缴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享受”的办法,参加人员必须在基金征缴入库截止日前缴费,中途不补办缴费或退费手续。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截至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

其它事项仍按《2010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发〔2009〕53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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