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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畜禽养殖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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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0〕2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一月二十四

 

 

上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需要及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在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排泄物污染治理年度任务同时,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畜禽养殖现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重新划定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上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上虞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非禁养区的划分与长效管理,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本方案所称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不准存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指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本方案中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牛1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换算。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建成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原则。

(六)饮用水源、主要河流和湖泊、工业开发区和集聚区优先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区域一:规划建成区(北至环城北路,西至四环路,东至三环东路,南到多世路、三环南路、)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建制镇乡规划建成区、集镇规划区、居民人口集中区周边外围直线距离5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二:汤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总干渠、丰惠大泉井、章镇隐潭溪、陈溪达溪、岭南隐潭溪黄毛岭段、下管李家岙水库及长塘靠溪岙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区域范围内;

区域三:曹娥江干流两岸1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四: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500米区域范围内;杭甬运河沿河两侧5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五:曹娥江风景名胜区(包括曹娥庙景区、东山景区、白马湖景区等)、堆高山风景名胜区、卧龙山风景名胜区、凤鸣山风景名胜区、称山风景名胜区、皂李湖景区、祝家庄森林公园和各文物、历史以及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域范围内;

区域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区域一: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北至杭甬高速公路,西至上三高速公路,东至龙虎山、老虎山、童子山,南到梁湖、凤凰山)除去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建制镇乡规划建成区、集镇规划区、居民人口集中区周边外围直线距离500米至10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二:曹娥江干流两岸100米至5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三:杭甬运河沿河两侧50—500米区域范围内;

区域四:曹娥江风景名胜区(包括曹娥庙景区、东山景区、白马湖景区等)、堆高山风景名胜区、卧龙山风景名胜区、凤鸣山风景名胜区、称山风景名胜区、皂李湖景区、祝家庄森林公园和各文物、历史以及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除去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区域五:滨江新城(北至四环路,西至开发区1号路,东至曹娥江,南到赵家大桥、舜江西路)区域范围内;

区域六: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非禁养区范围

上虞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各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生态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限期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控制标准,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在非禁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市农林渔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农林渔牧局、市环保局批准实施,治理项目竣工后由市农林渔牧局、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五)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发改、环保、农林、国土、行政审批窗口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保障措施

  1、加强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技术指导。市农林渔牧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

3、加强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环保、农林、国土和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分方案的实施。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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