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1〕11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
根据《上虞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虞发改价〔2006〕52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我市93#汽油零售价格已经调整到7.06元/升,油价高于6.74元/升已持续15天。经市汽运总公司等五家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申请,根据上虞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运机制的实施意见,决定自2011年3月21日零时起,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2.00元/车次调整为3.00元/车次。
二、出租汽车业主应在车上醒目位置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原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虞发改价〔2009〕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交通运输局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