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建立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强塘固房”工作要求,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为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
各级参与的原则,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形式实施救助的工作方式,2011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220户。争取到2012
年,完成全市低保标准150%以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使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二、救助对象
凡本市农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方案获得住房救助:
(一) 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方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将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原则上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来确定。
四、救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按救助标准由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个人四级负担。其中,一类乡镇(百官、曹娥、东关、道墟、上浦、丰惠、小越、崧厦、沥海):市级财政50%,乡镇(村)30%,个人20%;二类乡镇(汤浦、章镇、梁湖、驿亭、谢塘、盖北、永和):市级财政60%,乡镇(村)20%,个人20%;三类乡镇(长塘、岭南、陈溪、下管、丁宅):市级财政70%,乡镇(村)10%,个人20%。
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地使用标准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6]58号)要求执行,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由救助对象提供。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改建、修缮的,取上述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较低者为准。
救助资金标准:农村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按400元/平方米,改建、扩建的按300元/平方米,修缮的按200元/平方米,置换的按250元/平方米计算,租用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救助资金最终按可享受救助标准与实际改造资金就低原则进行核拨。
救助对象的建房收费,按照农村私人建房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具体实施步骤
(一)对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办公室;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3月底前。
(二)调查摸底,制定本乡镇(街道)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各行政村等。完成时间:2011年4月底前。
(三)宣传发动、张贴受理公告。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5月中旬前。
(四)评议、审核、核准、批复。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6月底前。
(五)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6月底前。
(六)组织实施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10月底前。
(七)组织验收。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办公室;配合单位: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1年12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紧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这件实事。
2、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人员调查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救助对象名单要逐一审查,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所辖村评议后及时在本辖区内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同残联组织的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结合起来,避免重复救助。
3、规范救助标准。救助住房以“安全、实用、适居、经济”为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建筑,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好防漏防渗处理,节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4、加强资金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截留。要严格根据救助进度拨付资金,未动工的不得预付,未完工的不得全额拨付。
5、严抓质量安全和救助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过程中应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岗位证书和施工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对各救助环节要对照本办法各实施步骤时间要求环环紧扣,细化计划,完善步骤,确保按计划时间完成救助任务。
6、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专门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信息工作联络员,将创新理念、特色做法、每月进度、半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动态信息及时疏理汇总,并上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办公室。
7、规范档案收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做到档案完整、规范,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包括《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收入证明或其他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规划审批材料复印件、乡镇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分配等进行公示的有关照片、质量安全巡查纪录、救助对象户主对救助资金的签收凭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新旧住房对比照片等。
附: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具体实施步骤及责任分解表;
2.上虞市2011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分配表。
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附2.doc
附件下载:附1实施步骤及责任分解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