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档[200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管理和档案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档案法》有关政策法规和市档案局年初工作意见,市档案局合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档案行政执法组,定于八月中旬至十月中旬对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档案政策法规。
二、 检查范围:
教育系统:高职中学、乡镇中小学;
公安系统:部分公安派出所;
卫生系统:部分市级医院及中心卫生院;
三、 检查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具体内容有:
1、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3、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4、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修建、在建)形成的档案未整理、未归档、未验收、未移交;
5、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的;
6、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出现涂改、损毁、丢失档案的;
7、档案未能按规定移交,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
8、档案现代化管理未能与单位发展同步;
四、 检查方法:
这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汇报、查档案、反馈意见,8月中旬实施(具体时间、单位详见附件),检查结束后,对好的单位要肯定成绩,总结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将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批评。
望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好书面汇报材料,逐条落实,切实做好工作,迎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附件:档案执法检查计划及名单
2004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