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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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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档[2003]22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推动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绍兴市档案局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档案局年初工作目标,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定于十月中旬对全市部分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一、    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二、    执法检查范围

乡镇、街道、市级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    检查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具体内容有:

1、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单位无档案及各种门类载体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如党政会议记录、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各职能科室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业务档案及有关设备、基建、科研、特种载体档案等);

3、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库房简陋、装具阵旧、设施较差);

4、基本建设项目(扩建、修建、新建、技改、工程)形成的档案未整理、未验收、未移交;

5、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的;

6、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出现涂改、损毁、丢失档案的;

7、本区域所属单位档案工作未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监督指导的;

8、档案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取得《浙江省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

四、    检查方法

这次档案执法检查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9月底前为自查;10月中旬将对27家单位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届时由市档案局会同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组成档案执法检查小组。各检查单位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法制)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更有效地推动我市档案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检查结束后,对好的单位要肯定成绩,总结表扬;发现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将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发文通报。望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切实做好工作,迎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附件:档案执法检查单位名单

                      

 

       

 

 

 

 

 

200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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