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0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更是项目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管理、改建、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和竣工验收,建立上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市档案局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及时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具体抓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
2、凡经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开工后向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报《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及时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局、便民服务中心和档案局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配合协调,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有序、完整、规范。
3、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在办理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及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严格依法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市档案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充登记。
2、建立定期公布制度。市档案局每半年一次公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对未在限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登记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公示。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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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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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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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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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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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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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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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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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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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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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概算总投资 |
万元 |
计划工期 |
年 月— 年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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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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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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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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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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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档案和资料管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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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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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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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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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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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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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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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档案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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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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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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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 |
有或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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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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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档案资料数量(正本) |
卷(册) |
图纸 |
张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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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便民中心综合窗口受理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档案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