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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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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1〕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绍兴市级统筹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成年人筹资标准由450元提高到950元(含体检费,下同),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含省、市二级财政,下同)650元;其他成年人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贴55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含非在校生体检费),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90元。

二、提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提高到18万元。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成年人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70%。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6万元以上至18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90%。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仍按原规定比例报销。

四、提高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上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25%,其中在上虞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品目录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从20%提高到30%

在上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仍按原规定报销。

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净报销限额为450元。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在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建立财政补贴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财政补贴和由此产生的利息归入财政补贴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归入个人缴费账户。

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资金先由个人缴费账户支出,个人缴费账户不足支付的,再从财政补贴账户中支付。

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的,其支付给社会其他机构的有关费用,可从财政补贴账户资金中列支。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期为每年的51日至620日,其中在校生征缴期为每年上半年,由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下同)代征后于620日前缴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即可在当年的医保年度内(71日起至次年630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外地新生到本市各类学校就读,91日至930日为首年缴费期,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其首年的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至次年630日享受。

新出生的婴儿须在户籍落实后30日内,凭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婴儿在出生时的医保年度内首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

在规定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及新生儿跨一个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七、本通知自201171(医保年度为本年71日至次年630)起执行。《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虞政办发[2007]17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8]210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0]191号)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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