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上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全市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直接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和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查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必须编写一个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上虞市环境保护局的受理工作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五条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举报通信地址:上虞市百官街道体育场路26号,邮政编码:312300;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82119933、12369。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明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者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再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具体违法者和事实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无举报对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第八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每次人民币2000元;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15日内,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留存密码到上虞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虞政发〔2001〕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