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区域金融创新力度,加快培育区域资本市场,加速产业经济证券化进程,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切实优化区域金融环境、丰富金融服务功能、繁荣发展城市经济,助推产业重构、城市提质。现制订鼓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发展股权投资业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加大政策激励、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大企业大集团参与金融业发展的积极性。坚持国际化、规范化原则,遵循行业运行规则及发展规律,规范设立市场主体,打破市场区域限制,实现信息互动、市场互补、企业互赢。坚持优先培育市场主体,注重行业综合贡献原则,积极扶持目标企业,尊重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创新营造具备差异优势的发展环境。
二、发展目标
围绕“产业重构、城市提质”发展主题,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加强政策激励扶持,优化发展服务环境,充分调动和利用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优势,力争通过3-5年努力,培育一批品牌机构,集聚一批基金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基础,基本形成股权投资业态,提升股权投资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努力成为区域资本市场的重要内容、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产业重构的战略推动、城市经济的新兴业态。
三、发展重点
加强政策激励、优先供给要素、让渡财政贡献及优化服务环境,积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结合企业总部建设创立股权投资总部;积极鼓励市内大企业大集团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引进分设、合作设立、自主创设等方式培育品牌投资机构,加快发展跨区域的股权投资行业同盟;着力扶持股权投资目标企业,鼓励企业吸收股权投资,加快形成良好的市场基础,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1、注册资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企业的投资者。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五、优惠政策
1、鼓励创建总部。大企业大集团在城北新区、高铁新城、滨江新城等规划区域内结合迁建企业总部或投资兴建冠名商务大厦,合建、独建或以“退二进三”等方式创立股权投资总部(或股权投资大厦、私募(PE)大厦、创投大厦等),实行投建总部优先供地,实施楼宇建设、引进机构及分割预售等政策激励。股权投资总部形成的税收实行财政贡献分享制度,并按照“目标预置、政策配套、措施跟进、封闭运营”运作机制,采取一企一策,按年兑现。
2、奖励品牌机构。加快引进培育品牌机构,3年内,在我市注册设立且注册资本及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备若干从事股权投资行业资深经历的专业人士且已有股权投资项目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有国内外知名品牌机构冠名并作为主要出资人来我市注册设立且注册资本及实到资本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5年不得迁离上虞。
3、补贴商务成本。股权投资类企业租赁用于机构注册的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连续三年按照区域内同类房屋租金基准水平的3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购置用于注册的办公用房,按区域内同类房价水平对实际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购置用于注册的办公用房形成契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报经批准后3年内免征房产税,享受购租补贴奖励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享受购租补贴的注册机构5年不得迁离上虞。
4、实行财政奖励。企业股权投资总部与市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合伙人结成3年以上业务发展同盟,盟员企业从在我市实际缴纳税收之年起3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市财政全额予以奖励,以后2年内实行减半奖励。其中,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员个人在我市实际交纳工薪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每年按80%的比例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支持其业务深造、购买自用住房和自用车辆等。投资机构及个人当年有市内重大投资项目的,年度奖励额度可再提高。
5、安置机构高管。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聘用户籍在市外的管理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
6、扶持目标企业。市内企业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计划的,优先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以吸收融资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额为基数,超过全市企业平均增幅新增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按企业吸收股权比例予以奖励并按年兑现,并给予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实际金额1‰且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7、实行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规定报备股权投资目标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情况,因投资于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鼓励优先发展产业而造成投资损失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8、发展创业投资。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及风险投资企业享受创投扶持政策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阶段性参股的创投机构投资我市范围的资金放宽到不少于参股阶段资金的5倍。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风险投资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按实到资本1%且单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创投或风投企业投资本市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且单项金额不超过100万给予奖励。
六、其他
为加快培育股权投资行业,市政府成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金融办、发改、财政、经信、规划、住建、科技、商务、工商、国税、人行等部门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定期研究协调推进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成立“上虞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中心”(挂靠市金融办),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股权投资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专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股权投资业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有关部门要持续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主动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
1、规范工商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当以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设立,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及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及“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2、明确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现存和新办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3、提供行业支持。市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各乡镇街道及两区定期摸排市内企业股权融资需求,形成项目资源库,定期向市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布信息,与股权投资总部及市内外股权投资企业建立项目推荐制度。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完善股权投资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等专项政策。组织市内银行为股权投资企业承办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股权投资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4、提升从业素质。适时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约束,多形式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互动,主动开展股权投资行业合作交流。根据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当年发展市内股权投资业务规模、股权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及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度,市政府每年评选“优秀投资机构”、“优秀投资项目”、“优秀创业才俊”并给予表彰奖励,加速优化股权投资行业环境,促进股权投资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