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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促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投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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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促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投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一日

  

 

上虞市促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投入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促进产业重构,进一步提高上虞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8号)精神,特制订如下促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投入奖励办法。

一、投入奖励类型和资金安排

投入奖励分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培育两类。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奖励重点针对机械装备、精细化工、轻工纺织、照明电器等四大产业在企业发展中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奖励;新兴产业培育投入奖励重点针对先进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五大新兴产业投入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4000万元,原则上每年用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投入奖励的财政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新兴产业培育投入奖励的财政专项资金3000万元。其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帮助企业向上申报项目培训辅导、项目对接数据库与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编制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开竣工仪式补助等工作开支。该项资金由市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二、申报奖励原则

1、项目须经市或市以上经信、发改等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规范,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工程质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项目承担企业内部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财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并能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4、为推进项目实施进度,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项目申报奖励必须是在考核建设期限内实施完成,并已竣工投入试生产(考核建设期限原则上自项目备案或核准之日起,按项目设备投资500-1000万元(含)在一年内完成,1000-3000万元(含)在二年内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三年内完成);新兴产业培育投入项目奖励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兑现奖励。

5、申报新兴产业培育投入奖励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设备投资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并经专家评审符合《上虞市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2011年本)。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条件和标准:凡项目设备投资(不含设备运输费、安装费、增值税,下同)在500万元以上,在考核建设期限内实施并竣工投产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入项目,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对市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设备投资,奖励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兴产业培育投入项目奖励

新兴产业培育投入项目奖励:在项目开工后,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10%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中和竣工投产后分两次兑现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度。

上述奖励只对主要生产设备投入进行奖励。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增值税等投入。

四、申报奖励程序

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在考核年度次年初,集中对全市经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初审上报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确定初步入选奖励项目,入选奖励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以及技术装备投入额进行审计;对企业根据上虞市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经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推荐向市经信局申报的新兴产业培育投入项目,市经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虞市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投资导向目录设定的重点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奖励项目,入选奖励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实施企业与市经信局和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对项目投资强度、实施进度、规范管理等方面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并在项目竣工投产年度进行审计。市经信局、财政局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审计审核设备投资额、对新兴产业投入项目按合同约定考核及审计结果分别拟定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给项目承担企业。在上述两类项目兑现奖励过程中,市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

五、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工业转型升级生产性投入财政奖励资金计划批准下达后,企业凭相关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对取得的奖励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

六、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OO九年施行的《上虞市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生产性投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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