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面提升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和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到2012年,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和延伸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上实现“五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救助,使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差距明显缩小,普惠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1.进一步强化宣传倡导服务。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大众传媒,通过宣传服务月活动、生育文化建设活动等载体,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在新居民子女学校举办计生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在企业、流动人口集聚地进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进一步优化计生技术服务。根据流动人口需求,以“免费服务券”、“药具一卡通”等形式,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和孕情环情检查服务,并将避孕节育检查情况通报户籍地。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环情检查率、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免费计生“四项”技术服务率各达到90%以上。
3.进一步拓展优生优育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三优”工程项目之中,使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能够享有同等的优生优育服务。为在我市登记结婚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在我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免费提供孕前优生检测;在上虞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临时居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可享受产前筛查部分减免;父母一方户籍在上虞市内的新生儿,或在虞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临时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新生儿,可免费享受新生儿疾病筛查;父母一方户籍在上虞市内的新生儿,或在虞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临时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新生儿,可免费享受听力筛查。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4.进一步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流动育龄群众需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指导,定期为流动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生殖健康检查、随访服务。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免费享受不少于一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服务,建立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5.进一步延伸奖励优待服务。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对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的特困户,可以享受公益金;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我市首次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外来流动育龄夫妻,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奖励政策;外来孕产妇可以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孕产妇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费用报销;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来育龄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待遇;外来流动人口实行晚婚晚育或在我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⒍扎实开展便民维权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单位统一悬挂标识牌,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项目和程序,公开免费服务项目,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⒎推动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落实。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切实加强新生代农民工服务管理。加强相关政策协调,促进流动人口获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社保、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1.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中,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使流动人口在我市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奖励优待等公共服务。
2.加大部门配合协调力度。探索建立“政府统筹、统一登记、计生服务、部门协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评比,建立健全政府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完善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计划生育审核把关机制。人口计生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机构中要“三入”(领导进入、职责纳入、考核融入);协调乡镇、街道计生办每月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辖区内流动人口怀孕、生育及学龄前儿童信息。新居民事务局要落实流动人口协管员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综治信息与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应用、绩效统一考核;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实现工作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卫生局要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及流动人口子女预防接种等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怀孕、生育和学龄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教体局要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校流动人口子女的信息。人力社保局要积极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着力扩大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住建局要加强常住流动人口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路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流动人口公寓建设领域,创造条件规划建造民工公寓,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财政局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1.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切实增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力量。市人口计生局内设独立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依托新居民事务所、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工作平台,设立计生服务窗口,设置孕情、环情检查室,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落实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管员,流入育龄妇女每超5000人应增配1名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按实有人口(户籍人口+流入人口)配备计生服务员,加强计生服务员培训。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强化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500: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落实协管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责。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二次发展”,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完善硬件设备,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2.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非政府组织建设,不断创新自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行以外联外、以外帮外、以外管外模式,在外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依托商会、联谊会等建立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助、自治;在外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场所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或以工会、商会为依托建立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倡导,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实现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助、自治,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进程。
(四)推广应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依托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公安、新居民事务、统计、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体、卫生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平台的推广应用和硬件配套工作。延伸信息化应用层级,在市、乡镇街道两级应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将信息化网络延伸至村、社区一级,为基层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坚强的信息支持。利用信息数据资源,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为公共管理、科学决策和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教体、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人口计生、新居民事务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生局,具体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评估。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均等化服务工作的要求确保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单列安排,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落实流动人口经费保障,确保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经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同时积极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投入机制。
(三)深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宣传阵地、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通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计生窗口、流动人口培训班、生育文化园、企业生育文化建设等渠道,广泛宣传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让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增强依法享受免费服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
(四)强化考核评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每年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考核人员配备、财政投入、均等化服务落实等机制运行情况,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