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委〔2010〕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办发〔2010〕16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坚持核定收支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合理核定其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坚持绩效考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评体系,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量、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
二、补助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下同)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经费等,对村卫生室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经常性补助、建设发展补助、专项补助分别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进行核定,经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财政专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
四、补偿机制
政府财政投入包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和其他专项补助。
(一)经常性收支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在上年医疗收入基础上,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核定。
(2)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完成政府交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收入。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或收费标准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合理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平均水平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药品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等。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在编在岗人数核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经市人事部门核准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以省财政厅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经核准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2011年暂按农村社区人均3.5万元/年、城市社区人均4万元/年标准核定,今后应综合相关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上述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2)医疗支出根据上一年度单位物耗成本,及本年度预测医疗收入进行核定。
(3)公共卫生支出根据收支对应和费用配比原则,按照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物耗成本等因素核定。
(4)药品支出根据药品收入加上合理的药品损耗等因素核定。
(5)公用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所需支出,根据前三年合理支出的平均水平和业务增长,并充分考虑其它刚性增长因素核定。
(6)其他支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核定。
3.收支差额补助管理。市财政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总量控制的差额补助总额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确定。除人员经费支出外,差额补助总额采用一年一定的方式核定。实际执行中,如经常性收支差额大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大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预算,由其自行消化;如经常性收支差额小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小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减预算,相应资金50%用于单位提取奖励基金,50%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支出。
(二)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和人才招聘等专项支出。其中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1.市财政局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统筹财力、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卫生专项,挖掘单位自有资金潜力,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存量和增量资金。
2.每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年初预算,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建设发展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
3.建设发展项目计划所需财政安排的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干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项目包干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项目完成后,由市卫生局或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4.建设发展项目管理。
(1)基本建设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由当地政府按照设置规划及医疗卫生用房建设标准负责落实。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改扩建、修缮项目,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建设发展补助项目。对08年以前已完成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基建欠款,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予以化解。
(2)设备购置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上虞实际制定配置标准要求,编制年度设备添置、更新和维护经费预算,经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纳入设备采购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经费补助参照《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设备配置的意见》(虞卫〔2011〕25号)文件执行。
(3)人才培养与培训经费补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要求,市卫生局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与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岗位)培训、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医技岗位培训、基层公共卫生人才培训和管理岗位培训等。
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专项补助
1.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财政全额安排。2011年起,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年(流动人口经费不低于12.5元/年),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经费由财政按省规定的标准安排。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风险金和卫生信息中心运作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经费、医疗风险金和卫生信息中心运作补助经费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3.村卫生室补助。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按政府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五、资金拨付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绩效工资等进行分类考核,综合补助。采取年初预算、按月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基数,以切块资金的形式,统一核拨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配。预拨资金不得超过年度预算资金的80%,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卫生局应建立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机制,规范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结算核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
(一) 市财政局可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收支全面审计核实。委托费用由市财政局专项支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市卫生局依据国家、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牵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药品采购资金、运转费用、修购基金以及建设发展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