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项目推进年”、“市镇建设年”、“基层建设年”活动,促进我镇工业商贸建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资内资引进奖
1、对当年项目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当年实到50%以上的,外资并购或购买(租用)标准厂房、闲置厂房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年零土地外资或零土地外资增资的项目主体,按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
2、对当年新征土地外资的项目主体,按实到外资的2‰给予奖励。
3、对以前年度结转、当年新到外资的项目主体,按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
实际到位外资以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合法证明为准。
4、对引进内资500万元以上,按实到内资1‰给予奖励(需提供相应证明)。
5、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招商引资人员和招商信息员年终给予奖励。
二、创新创优奖
1、税收优胜奖。对当年交纳国地税在前五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税额由企业申报,并以国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自营出口优胜奖。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在前五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3、商贸优胜奖。对当年销售总额及税收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4、建筑优胜奖。对当年进入全市建筑企业前二十强的本镇建筑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三、工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
1、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
(销售收入以市级统计认定为准)。
2、对自营出口首次突破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当年新成立注册的外贸公司且当年自营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0.2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工业投入发展奖
1、鼓励转型升级、设备改造。在镇域统计范围内,对当年伞业设备投入600万元以上、其它行业1000万元以上,按4‰给予奖励;对当年伞业设备投入300-600万元、其它行业设备投入500-1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对当年伞业设备投入100-300万元、其它行业设备投入200-500万元的,按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设备投资额由企业提供当年发票,以镇资产管理中心核定为准。
2、引进国家扶持新兴产业、对本镇转型升级、产业带动明显(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对伞业块状经济有提升推动作用且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或者其他投入2亿元以上、引进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工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3、对原建成区块标准厂房、在当年新签订合同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且已全部付清相关费用的企业(原已奖励面积不重复),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
五、名牌名品奖
1、当年创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当年创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商号),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当年创绍兴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奖励人民币0.5万元。
4、当年与世界500强、国际大公司实行品牌合作,在国内成为指定产品系列独家代理商,奖励人民币1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六、企业上市和境外投资经营奖
1、企业当年在国内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买壳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当年新注册境外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鼓励企业出国参展,每个标准摊位补助企业0.1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七、科技进步奖
1、荣获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2、荣获国家级、省级产品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不同级别就高执行。企业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新成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每家奖励0.5万元。
3、服务于当地产业、搭建公共平台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奖励。
4、对当年通过ISO14000、SA8000认证的工业商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当年每申报一项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书为准,发明专利奖励0.05万元,其他专利奖励0.02万元;列上虞市、绍兴市、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0.8万元、1.5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八、伞业块状经济发展奖
1、评定优势伞业企业。根据伞业企业注册资金、产品质量(品牌)、销售收入及增速、自营出口及增速、缴纳税收及增速等方面实绩,综合评定成品伞企业前十强,印染、伞骨及其他伞配件系列企业前五强,每家奖励人民币0.3万元。
2、评定伞业特色企业。鼓励伞业错位发展,企业开发生产特色产品对伞业块状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根据实际评出2-5家,每家奖励人民币1-2万元。
3、对推进伞业块状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商贸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重点商贸活动另行单独设奖。
具体由各企业上报,上虞伞业商会和镇资产管理中心核定。
九、商贸服务业发展奖
1、对新办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本镇注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会展企业和会计、律师、咨询认证、融资租赁、资产评估、专业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企业,每家奖励0.2万元。
2、对新建、扩建专业从事仓储、运输、配送等服务的物流企业,当年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0.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3、在本镇纳税、新成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本镇纳税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证券营业部;在本镇纳税、新设立或迁入的两年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发展新兴服务业。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
5、对服务业企业实行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和硬件配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对当年引进国内前10位,世界前100位的著名商贸服务企业(按国家商标局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所列为准)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奖励引进者(单位或个人)1万元。
7、鼓励企业优化用地结构发展服务业。在符合镇规划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退二进三”项目试点,用地处理及优惠扶持政策另定。
8、对当年新办的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经放心店配送中心备案的放心店,每家奖励0.1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发票为准。
十、其他事项
1、对当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2)污染环境造成影响被查处的;
(3)节能降耗达不到目标要求的;
(4)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凡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决定的。
2、本意见自2011年1月起实施,凡本镇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3、以上各项政策由崧厦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11年4月22日
主题词:工业经济 经济政策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