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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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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
(一)下列医院通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上虞市人民医院、舟山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立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
(二)下列医院通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浙江萧山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安市人民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第二医院、余姚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浙江衢化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三)下列医院未通过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神经外科专业诊疗科目下增加“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与治疗技术”或“脑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技术临床应用。
三、其它未取得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和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