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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1〕175号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2011年度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市委办〔2011〕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上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计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度上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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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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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情况(25分) |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工作情况。 |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落实,未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流程及执法岗位责任等向社会公布的,扣10分;公布不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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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遵循法定的决策程序。 |
重大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现1项扣10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重大决策、决定事项未经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和合法性审核的,扣5分。建立并实行决策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加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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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
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不组织监督检查的,扣5分。未按规定要求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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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认真完成普法任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
未建立和落实关于队伍法制建设的制度和事项的,每项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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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法制宣传、法制信息报送工作。 |
未按要求开展法制宣传的,扣5分;法制信息被上级录用的,每条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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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听取法制工作汇报。 |
定期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的,加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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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落实情况(15分) |
7.按省、市政府要求,全面、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公布工作。 |
未及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5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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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据、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 |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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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市政府备案的,每件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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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或重大差错的,能主动纠正或经指出后能及时改正。 |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或重大差错的,每件扣5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或重大差错,不主动纠正或经指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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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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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25分) |
11. 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许可评估评价等制度。 |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扣10分。未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实施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向社会公示,扣5分。行政许可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每起扣3分。违法收取行政许可费用,扣10分。已建立并有效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的,加5分。已建立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并开展评估评价工作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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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无违法或不当情形。 |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和裁决等申请事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的,每件扣2分。擅自设定、未停止执行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的,每项扣10分,许可程序、办理和收费有不合法的,每件扣5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每件扣5分。行政处罚不合法、不适当,执行不到位的,每件扣5分。自由裁量时未说明考虑因素和理由的,每件扣5分,行政收费及罚没财物处置不合法的,每件扣5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应当告知相对人权利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应当举行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每件扣5分。其他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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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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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25分) |
13. 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建立统一立案归档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实行年度执法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
未规范办案程序的扣2分,未统一格式的扣2分。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被绍兴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加5分;被省政府发文表彰的加10分;受国家级表彰的加15分。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亮点突出,被绍兴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以上发文推广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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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市委办〔2010〕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落实并按时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项工作。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扣10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数据库更新不及时的,每起扣3分;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有关职能部门查实的,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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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
未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相关制度的,扣5分;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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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情况(20分) |
16.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方式,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自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
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作出决定,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决定的,每件扣5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出庭应诉、复议答复的,每件扣10分。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每件扣10分。未按照虞政发【2011】36号文件要求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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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案件。 |
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案件不依法作出处理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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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义务。 |
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未依法履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义务的,每起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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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 |
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未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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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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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监督工作情况(15分) |
20.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虞府法发【2009】3号文件要求报市政府备案的,每件扣2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情况未按规定统计报告的,每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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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
不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或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执法培训的,每人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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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名义作出。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或者委托执法未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每起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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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部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 |
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执法人员违纪执法的,每人次扣3分。执法单位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部颁有效执法证件,未达到要求的,扣5分。行政首长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加2分,分管领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每人次加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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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法执法情况发生。 |
行政执法人员因违法执法行为被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人次扣3分。 |
备注:1、各个小项中的扣分总和依各考核项目总分为限。
2、考核得分96及以上为优秀,得分86—95为良好,得分76—85为合格,76分以下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