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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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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及《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55号)精神,现就我镇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明确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镇现有持证残疾人508名,加上无证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镇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效显著,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不少方面走在全市前列。但是我镇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与残疾人的服务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镇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发展。

(二)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及镇党委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突出“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社会和谐和”工作主题,以“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着手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切实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按照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要求,力争到2012年,全镇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难有所助。到2015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充分,创业成果更多展现,参与社会更为广泛,残疾人与全镇人民共奔小康,“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成为现实。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

——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特惠、保障服务、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服务内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村各承担一半(5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其个人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重度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给予60%补助。

(五)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保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二级以上重度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慈善医疗救助卡发放范围;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治疗;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和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或一户多残,一人多残必需配备的普及型辅助器具实施免费配发,其他残疾人配备的普及型辅助器具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孤残儿童和贫困 家庭残疾儿童必需配备的普及型辅助器具,实行一次性、在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额度内给予补助。镇卫生院设立残疾人康复门诊室;充分发挥镇卫生院、村康复指导的职能;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互动,整合资源,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区服务重要内容。

(六)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全额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分别参照城镇、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将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政府规定的日常生活用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价格补贴及物价补贴政策。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

(七)完善残疾人安全居住保障。进一步实施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住房救助对象,通过新建、改造、修缮住房加以解决;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人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对生活困难残疾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对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包括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费用按最低档缴费标准补贴50%;参加城乡居民新出台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三、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切实保障全市适龄残疾孩子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孩子享有优质的十五年免费教育;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残疾人首次参加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报销培训费;对获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获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稳定就业。用人单位对残疾和健康职工要同工同酬。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认真执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销收入不满10万元或新开办的残疾人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所交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补贴;每年安排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在享受市同类企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首次自主创业并实质性运行的残疾人创办企业,在20万元贷款额度内予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贴息,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为两年;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首次单独灵活创业(含种植业:其大田10亩以上、大棚5亩以上;养殖业:其生猪20头以上、家禽2000只以上)的残疾人,给予为期两年的每人每1000——2000元的资金补助;对法定年龄段内残疾人首次注册创业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补助。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乡镇文化、体育建设内容,每四年组织乡镇残疾人体育行动选拔赛。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全面提升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专职专业服务人员、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公益性服务,其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加强行业监管,推进残疾人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夯实社区残疾人工作基础。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服务业。把培育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作为发展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划和扶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业,依法运用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专项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集镇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安排。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集镇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无障碍设施与集镇发展建设相配套。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集镇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对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必须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关部门在审报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意见,项目验收时应吸收镇残联参加。加大对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十五)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实行“三级于预”,形成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免费开展婚前检查、孕产优生检测、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

五、进一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和社会宣传协调机制,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把爱心乡镇、爱心村、爱心单位创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先等活动,纳入镇级各类文明创建成内容。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相关政策。镇人大代表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有关部门制订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共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开展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督察时,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镇要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应助尽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

六、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镇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将残疾人工作列入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及村级考核。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考核结果纳入文明集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

(二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把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镇政府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妥善安排好专项经费,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中央和省、市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

(二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村(居)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支持其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二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激励机制。

       

 

                                  中共谢塘镇委员会

                                   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抄报: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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