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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政〔2009〕43号
下管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村: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制止非法开采活动行为,杜绝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盗挖矿产资源。
二、对辖区内所属山林、山塘沙石等矿产资源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及时做好劝阻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管理宣传教育。
四、对原建造公路及采石等原因形成的采矿点要及时封闭,并设立警示标志。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村立即行动,杜绝乱采滥挖行为。
附件: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
下管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加强 矿产资源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国土资源局、下管国土所、下管派出所
下管镇党政办 共印25份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进一步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包括无证勘查、开采和捡矿等其他形式)。
二、从事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盗挖行为、遣散相关人员。
三、对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建设、工商、农机、税务等部门依法从重处置。
四、对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法开采的,由建设、公安部门查明爆炸物品来源,并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幕后组织或操纵人员从事非法开采的,建设、公安部门予以调查,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过程中,对阻碍执行公务的,建设、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打击非法开采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为非法开采人员通风报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参与非法开采打击工作,大胆举报非法开 采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非法开采行为的程度从打击非法开采专项经费中给予现金奖励,同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82895358、82895553
下管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