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居委、农业企业、合作社: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1年粮食生产的通知》(虞政发〔2011〕11号)、《关于实施2011年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2011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2011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41号)、《关于2011年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42号)、《关于加快2011年平原绿化推进森林城市创建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1〕43号)等相关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意见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支持政策意见:
一、重点支持强村(居)富民项目的推进
1、支持实施村级物业经营项目。为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盘活村级存量资产,鼓励村级实施物业经营项目。项目经市立项后,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在10年内能收回投资的,通过市级验收,奖励实施村1万元(不含接转项目)。
2、鼓励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为提升村级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奖励实施村1万元。
3、激励新农村建设。鼓励各村积极开展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村庄整治等新农村建设,对投入较大,效果较好的,工程项目立项后,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实行以奖代补。建立平原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对落实长年河道保洁工作的给予河道每公里300元补助。
4、森林村庄创建工程。为提高平原林木绿化率,创建森林城市,积极鼓励行政村创建绍兴市、上虞市级森林村庄,对首次创建成功的森林村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本政策支持的农业企业指在本街道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基地,并对当地农业生产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
5、鼓励新办农业加工企业:凡今年度新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当年加工设施投入额超过50万元的,每家奖励0.3万元;新办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加工设施投入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0.5万元(实际投入以正式发票为准,不含土地征用费和固定建筑投入)。
6、技改投入奖:农业企业今年度新增技改投入(不含土地征用费)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新办企业技改投入奖以其投资额的50万元以上部分开始计奖。
7、企业上台阶奖: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以税务发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新增HACCP、QS、出口企业认证的企业每家奖0.5万元。对农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额超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海关数据为准)
8、名牌创建奖:对农产品当年注册商标的企业或合作社,每只商标奖励0.1万元。新创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
三、支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9、外拓市场奖:凡进超市、大卖场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销售额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10、外资引进奖:对引进农业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每增加5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单项奖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1、合作社争先创优奖:2011年度被评为上虞、绍兴、省级以上先进合作社的,分别奖励0.2万元、0.3万元、0.5万元。规范管理上台阶,星级升级奖励0.2万元。
12、购销、服务上规模奖:鼓励合作社开展对社员的生产指导和产品收购销售服务,凡当年购销产品和提供服务,其中养殖类收购额达500万元的奖0.2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0.3万元;种植类收购额达100万元的奖0.2万元,达200万元以上的奖0.3万元;粮食类收购额达50万元的奖0.2万元,达100万元以上的奖0.3万元。
五、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13、实施农牧循环工程。重点扶持生猪防疫设施、猪粪处理设备及农牧结合灌网等设施。对利用养殖场排泄物制成有机肥料,且年产在15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推广畜禽排泄物转化为有机肥、“三沼”等综合利用技术的企业,给予沼液运输车辆、贮液池、喷微灌等设施0.5万元的奖励。
14、实施蔬菜保障工程。蔬菜基地建设,重点扶持蔬菜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要求连片种植,连片规模在50亩以上,基地内有一定的道路交通条件和排灌等配套设施,且土地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亩 50 元的奖励。对蔬菜新建钢架连栋大棚5亩以上、喷滴灌设施5亩以上,给予0.5万元的奖励。
15、实施水产设施工程。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对水产养殖大棚、温室及其附属设施等给予0.5万元的奖励。
16、生态林建设:本街道区域内海涂、山地人工造林,连片50亩以上,经市验收合格的,给予每10亩0.1万元的奖励。
六、保障粮食生产能力
17、土地流转:奖励对象为从事粮食、蔬菜种植生产的规模经营主体。对于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企业或合作社),新流入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亩20元奖励;对于从事常年蔬菜种植的,新流入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按每亩30元奖励。以上流转面积均需街道农经中心鉴证确认。对完成街道下达2011年度土地流转指导计划的村进行奖励,按完成当年新增流转面积排列前三位的村分别奖励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七、实施农业安全体系建设
18、绿色基地建设:新认定为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每个奖励0.3万元;新认定为绍兴市级以上绿色农产品的,每只奖励0.3万元。首次被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的,每只奖励0.5万元。当年新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每只奖励0.5万元。
19、统防统治:鼓励应用无害化植保防治技术。凡在粮食、蔬菜、茶叶、水果等生产基地安装使用10只以上频振式杀虫灯,达标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20、生态保护:对生态林、绿色生态村建设成绩显著的及对森林消防队和护林管火队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21、动植物防疫:对动植物防疫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组织领导及项目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街道成立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业副主任任副组长,汤毓洁、王平、王国庆、潘百信、俞学文、赵淑萍、金琳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平同志兼任。
对项目实行申报、立项、跟踪、验收一条龙管理服务,农技信息中心、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财政办等职能办线要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搞好管理服务。各村党组织、村委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农户发展效益农业,为统筹城乡发展、率先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上述政策须经街道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兑现。
凡原制订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此意见执行时间: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意见由街道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虞市百官街道委员会
上虞市人民政府百官街道办事处
2011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