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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7月起对全市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开展2010年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范围

    上虞市范围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稽核内容和重点

各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支付情况。

三、 稽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社会保险缴费专项稽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0月底,分自查自纠和抽查稽核、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至8月5日)。各有关单位对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对本单位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情况进行自查,已参保单位必须在8月5日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准备好2010年度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和“上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中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作为现场抽检时的依据。

    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必须在8月25日前依法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 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单及险种(详见附件)。

2、抽查稽核阶段:

    抽查稽核阶段(8月6日至9月30日)。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随机抽取20%的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具体稽查单位另行通知。

    3、整改提高阶段:

    整改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将督促各参保单位积极主动做好整改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整改效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稽查的重点内容,并对违规情况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真实填报相关表格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2、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对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敷衍应付。对未组织自查整改、虚报瞒报数据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社会保险自查及整改工作。

    4、咨询电话:82029331    82123111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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