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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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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对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贯彻落实《省卫生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0〕272号),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25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逐步扩大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病种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逐步统一各地新农合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补偿方案,原则上应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儿童孤独症、血友病等病种(或治疗方式)纳入当地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将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其它病种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支付范围。

列入特殊病种范围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报销政策及比例给予报销。特殊病种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超出特殊病种范围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新农合门诊补偿政策补偿。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特殊病种的审核与验证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

    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选择疗效确切、费用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病种,逐步扩大农村大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优先考虑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考虑把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救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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