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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细则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挖掘土地开发资源潜力,激励行政村加大土地开发力度,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奖补标准的通知》(虞政办发[201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2011年7月1日起立项的土地开发项目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工作,真正把土地开发项目实施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项目涉及村的片长、联村组长、镇建设发展办、国土所、项目涉及行政村支部书记(总支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的土地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镇政府为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向上级争取项目、项目立项、招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项目涉及的行政村要积极配合镇政府顺利实施开发项目,做好项目区内的面花处理及整理垦造后土地的接手、发包管理工作。
    三、资金落实及考核奖励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奖补标准的通知》中的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明确面花处理费用的资金落实,并对项目涉及的行政村进行考核奖励。
    1、面花处理费用。对项目区内的面花和地上附着物,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四号)标准核定。行政村进行项目范围内的面花处理时,镇政府对面花处理实行拨付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按面花补偿额的70%拨付。项目通过上虞市级初验合格后,面花处理费按照验收面积实际总额拨付到100%。
    2、考核奖励。项目涉及村必须在通过上虞市级初验前种植好农作物或发包单位和个人经营种植,并要加强对工程的管护等后续管理工作。土地开发项目完成并经市级初验合格后,将根据项目涉及行政村的工作情况和农作物的种植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实绩给予项目涉及行政村上级下拨的净补助资金40%—60%的奖励。奖励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一年后,经市验收检查项目区范围内农作物种植情况良好,管护等后续措施得力,再拨付兑现。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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