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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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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下属各部门、有关单位和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减负持续不反弹,确保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不走样,确保因负担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影响,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我街道减轻农民负担、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涉农收费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涉及违规涉农收费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主要领导责任。

    2、严格禁止以各种名目向村级组织乱收费、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属于农民负担的范畴,要从严规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重申下列事项不得向村(居)级组织收费和摊派:一是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六一”儿童节、“教师节”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收取慰问金、捐助费、赞助款等;二是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街道本级、卫生院、派出所、中介组织等)向村级组织以“会费、捐助、福利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三是严格禁止各级单位向村级组织强制报销车旅费、餐费、福利费等费用;四是严格禁止部门以强制性措施向村级组织超限额摊派订阅报刊杂志。

    3、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除农民依法纳税外,为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道路、环境卫生改善等公共设施建设),在村级范围内要求村民出资或出劳的行为。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跨村联办的公益事业,需经镇人民政府协调,由受益村共同协商落实解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则。筹资筹劳对象不得擅自扩大(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筹资筹劳标准不得自行提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工,分年筹资一般不超过三年;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3工)。要规范筹资筹劳程序,筹资筹劳须经预算、村民代表会决议、街道核准、公开公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程序。以资代劳的工价,按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

    4、规范向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及规划区内配套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向农民收取“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等其它费用。从严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办理建房手续时以“配套费、地基费”等名目向其收取各种费用。

    5、保证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居)要及时将各级新农村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补农贴农资金发放到村、户,严禁以“管理费用”的名目截留,严禁惠农资金延迟拨付,严禁将各项惠农资金任意平调;村级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权证内的承包土地)收取承包费,村级要将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费全额返回,严禁截留。

    6、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各涉农收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共同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行政村(居)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各村(居)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街道农负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事件,要及时向街道党委、办事处反映,做到清退收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街道农负办每年要牵头组织人员对所属单位进行暗访,暗访情况列入对涉农负担工作考核;并每年要对所属村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农负办。

 

 

 

上虞市人民政府百官街道办事处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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