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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亭镇关于扶助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推进“爱心乡镇”创建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市委(2009)55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办(2011)66号《关于上虞市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优惠措施。

一、就业、创业方面

1、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企业推介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录用残疾人,对其报酬、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工资不得低于市规定的创业职工基本标准。

2、积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市委(2009)55号文件的创业补助政策。对一些家庭困难而又创业资金不足的在享受市政策的同时,又达到一定规模的:承包大田10亩以上、山林50亩以上、年鸡鸭1000羽以上、猪100头以上,镇财政予以一次性1000-2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康复方面

1、镇残疾和康复指导站,每年为残疾人进行一次康复健康检查。

2、残疾人在辖区内卫生院,可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对医疗检查(B超、X光、心电图、血化验等)费用优惠20%,属于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优惠50%。

3、对转介到康复医疗机构“三残儿童”(14周岁以下的脑瘫、弱智和聋儿),在享受市财政补助基础上,镇财政每年予以800元的补助。

4、对困难家庭残疾人白内障复明,被列入市免费复明名单的,其超过部分,镇财政予以50%补助,最多不超过500元。

5、根据市残疾规定,免费为残疾人安装假肢,配置助视器、助听器,免费赠送轮椅、拐杖、育枝等用品用具。

三、基本保障方面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各承担50%。

2、根据市残联要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安养工程。

四、助学方面

家庭贫困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就学免费项目和标准按市委(2009)55号文件执行,对经济特别困难的镇财政予以一定的补助。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报: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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