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
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做好2012年度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201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布置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设
我局委托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进行布设。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要求
(一)申报审批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距离和安全条件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7、符合所属主管部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设要求。
(二)申报审批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待培训人员可不提供考核证明);
4、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产权证;
5、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与所属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网点布设。零售经营申请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属主管部门按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零售网点布设。
2、初审。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对列入零售网点布设范围的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单位的申请材料整理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危化科。
3、复审。我局受理后,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复审,拟定201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单位名单。
4、培训及发证。对拟发证单位的未取证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1、合理布点。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定点数量表》(见附件1)中明确的数量,同时特别强调,布设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间距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复审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2、严格审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3)的审查内容严格审查申报单位的经营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不予申报。
3、及时申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单位进行布点及初审,务必于11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上报我局危化科。
4、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特别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的安全监管,对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超量存放、违规进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
1、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定点数量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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