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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北镇开展社区矫正“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村、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虞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开展社区矫正“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虞矫正办〔201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形势,现就全镇开展“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三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首要标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围绕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着力在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衔接工作、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措施,坚决遏制社区服刑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开展以“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建立与完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控制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率和重新违法犯罪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质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二、活动目标

以绍兴市矫正委组织开展的社区矫正“双十佳”评选活动为载体,以创建“三好、四无、五达标”基层社区矫正先进单位为抓手,以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市社会稳定工作“三色”预警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质量,通过“三防”活动的深入开展,力争达到“三大目标”:

(一)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率控制在1.5%以内;

(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

(三)社区服刑人员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力争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严密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三、方法步骤

“三防”活动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4月初。按照市矫正办《意见》和市矫正办相关会议部署及要求,组织召开“三个会议”:

 1、部署动员会。镇矫正办于4月初召开动员部署会,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活动措施;镇司法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抓,建立健全监管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监管安全责任书,确保监管到位、责任到人。

 2、监管安全专题研究会。镇矫正办每月、司法所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形势分析会,联合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地社区服刑人员安全监管的情况,定人包案,对个案进行逐一分析,针对问题的根源和症结制定落实整治意见或方案。

3、安全监管协调会。加强与监狱、看守所的衔接协调工作,组织召开监地、警地联席会议和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建立与完善职能部门间联防、联动、联处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从源头上做好防脱、防漏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初至10月中旬。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三防”专项活动,扎实抓好“三项活动载体”:

 1以社区矫正“双十佳”评选活动为载体,按照“三好、四无、五达标”的要求,抓好基层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落实。镇司法所要严格落实“分阶段、滚动式”大排查、“每季联合执法大检查”、“每周巡查”等措施,在“三防”活动期间,加大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合摸排力度,对重点对象管控措施要落实到位,并列入公安、司法双重监控,做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清、思想状况明、人员底数清、各项措施扎实到位;同时,镇司法所应牢固树立以稳定促和谐的思想,结合自身实际,发挥自身特长,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好低保、医保、劳保等基本社会保障,解决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就业谋生能力,使其能够安定生活,切实消除重新犯罪隐患。

2以社区矫正“五大工作平台”为载体,加强基层社区矫正科技监管手段,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大培训、岗位大练兵,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建立完善“三网一建”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定人包案”、“管控升级”等监控制度;充分运用“五大平台”中的安全管理监控平台,发挥GPS系统的实时定位作用,加强定位监控密度,建立安全监控日志,镇司法所每天对社区服刑人员至少定位3次,并记录在册;要充分加强心理矫正措施,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心理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再犯罪风险测试、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

3以安全监管工作为重点,综合运用人防和技防手段,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突出特色,注重创新,狠抓实效。

(1)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全镇各村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借鉴奥运、国庆60周年、世博和世合赛安保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6+1”管理模式和“三三”系列监管法的推广,深入推进“三防”专项活动;镇矫正办每月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交流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情况,核查核对相关基础数据和基本信息,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嫌再犯罪、脱漏管、下落不明等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定期与不定期走访、排查,严格控制请假外出的审批手续,进一步落实“株连制”、“包夹制”等问责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降低和避免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完善衔接管理制度。进一步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报道管理,对长期不报到、下落不明的,采取强制措施,该收监执行的收监,该治安处罚的处罚;探索社区矫正审(诉)前社会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无缝对接制度,积极探索到庭交接,确保不脱管、漏管。

(3)完善协调配合机制。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落实每半月核查核对制度,核查核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名单、法律文书衔接等情况;核查核对重点人员监管帮教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核对本辖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脱漏管、“下落不明”或涉嫌再犯罪等情况,并根据核查核对情况,共同制定落实相应措施。

(4)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对有“对抗监管”、“逃避监管”等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04]20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或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给予收监执行;对“脱漏管”、“下落不明”和擅自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清归案;对异地就业、就学、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要全面落实异地委托管理措施;对违反高检会[2009]3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通报并会同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5)落实请示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各村要严格根据市矫正办要求,一旦发生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镇党委政府和镇政法分管领导,并向市司法局领导汇报;属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镇矫正办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矫正办,并到市矫正办报告情况、说明问题;事发地的矫正办负责人和司法所所长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坚决杜绝因报告不及时、信息不畅通、反应不灵敏影响或延误突发事件处置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原则、处置方法和应对措施,建立“三防”专项活动应急指挥所、应急小分队、应急保障等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演练,落实应急力量,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检查考核阶段:2011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协调各村、相关单位和司法所组织开展自查、互查、考核等工作,迎接市矫正办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全镇“三防”专项活动的检查、考核,同时搞好总结表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监督。各村要加强对“三防”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三防”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镇成立以镇矫正办主任、镇政法分管领导马百根任组长、镇矫正办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矫正办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的“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协调指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等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责任追究和查处机制,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有序进行;镇矫正办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和措施,全面了解开展活动的情况,及时查漏纠偏,努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镇“三防”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要将市矫正办的“三防”活动意见及相关会议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各村,传达贯彻到每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三防”专项活动的思想基础;各村要把“三防”专项活动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切实按照社区矫正“四无”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完善机制,加强协调。镇司法所要把“三防”专项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及时向镇领导汇报活动意见及相关会议精神,协调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制定本地“三防”活动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协调到位、职责明确到位、制度落实到位、措施整改到位。着力在执法环节、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上有所成效。镇 “三防”活动方案和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市矫正办。

(四)认真总结,深化推进。各村要及时总结提炼“三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结合实际进行推广,提升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要进一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创新方法、落实措施,着力构建长效监管安全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深化推进本次“三防”专项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实施意见》相关名词解释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实施意见》相关名词解释

一、  脱管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是指未经社区矫正组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服刑人员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社区矫正组织监督管理的情形。

二、漏管

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管理档案缺失,社区矫正组织未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形。

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致死、绑架等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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