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保障相关
权益人的合法利益,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处置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抵押农房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处置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已经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地上建筑物所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农房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处置的条件:
1.须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2.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3.已依法办理农房抵押登记;
4.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的意见,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
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农房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同意处置的意见;
6.处置抵押农房后仍居有定所,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且今后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
7.抵押的农房已在国土部门备案相关抵押情况。
三、抵押农房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别按以下规定流转处置:
(一)抵押农房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在查清土地权属情况、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后,可对集体建设用地及连同其地上建筑物,裁定进行强制处分转移,并应当告知受让人到国土等部门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或者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后报国土部门审批备案。
(二)抵押农房所占土地属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处置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清土地权属情况、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后,可选择三种途径处置:
1.已抵押的农房连同宅基地使用权可直接转让给全市范围内无房的农村村民(须经土地转让房屋所在地和受让人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征收的,可转让给其他公民和单位,并由受让人到国土等部门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3.抵押农房可由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相关组织收购,所占宅基地由乡镇(街道)、村集体收回。
四、人民法院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处分前,应向国土部门查清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
五、人民法院到国土部门查询土地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或者介绍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询结果书面答复给人民法院,并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执行事项。
六、抵押农房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处置后,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抵押农房由乡镇(街道)、村相关组织收购的,应及时办理土地证注销登记。
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无法提交原土地证书的,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可以直接公示注销。
八、受让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权源依据;
2.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应提供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据,作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须依法征收并办理土地出让的,提交土地征收和出让合同等审批文件;
4.须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审批文件;
5.《农房抵押登记细则》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上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