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发〔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规定,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由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管执法局下属的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农林渔牧、建管、城改、建管、工商、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管执法局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

(四)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堆放;

(五)建设、管理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

(六)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携带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运输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类危旧房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由拆迁或房屋征收主体到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 对单位和居民因房屋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集中堆放点,居民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统一堆放,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运人资格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扬散、丢弃、遗撒、泄漏垃圾,禁止超载运输和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三)运输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卸在指定的处置场,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路或公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和其他空置土地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或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国土、水利、交通、农林渔牧、开发区管委会、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如发现擅自乱倒的,应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及时报告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需要暂时存放的,应在施工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建筑垃圾不能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混合堆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验收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处理干净,组织验收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在城区范围内应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规划、建设、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招投标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要保障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各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20052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