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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办疾控[201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梅毒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增长势头,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
为加强梅毒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增长势头,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卫疾控发〔2010〕5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梅毒报告病例数持续增长,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近十年,全省梅毒病例报告数年均增幅为21%,到2010年底报告病例数达50311例,位居全国前列,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目前,我省梅毒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部分人群存在高危性行为;重点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不高,防范意识不强;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不足;部分医疗机构诊疗服务不规范;防治队伍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不高。梅毒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二、指导原则
(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整合资源,综合防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目标
总目标:加强梅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到2015年,有效遏制梅毒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到2020年,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
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和2020年底分别实现相应控制目标。
(一)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农村居民达到75%,流动人口达到80%;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0%。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5%,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8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8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0%,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0%。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城市达到92%,农村达到9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80%。
基本建立梅毒监测检测网络和梅毒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梅毒监测检测和疫情报告质量明显提高。
(二)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呈下降趋势,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在15/10万活产数以下,实现基本消除先天梅毒的目标。
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梅毒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村居民达到80%,流动人口达到85%;暗娼和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95%。
梅毒预防和诊疗服务专业人员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100%;孕产期保健人员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掌握合格率达到90%。
性病诊疗机构主动提供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的比例达到9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的受检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95%,为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必要转诊服务的比例达到95%。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9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0%;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婴儿1年随访率达到90%。
梅毒监测检测网络进一步完善,梅毒监测结果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四、策略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梅毒防治知识。
加强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将梅毒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信息等内容结合到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广泛宣传梅毒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以及梅毒感染与艾滋病传播的关系。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下同)办公室要协调、指导和支持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梅毒防治宣传作为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的专题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普及梅毒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减少社会歧视。
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妇联和人口计生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优势,在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中宣传梅毒防治知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妇女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常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开设预防知识讲座,设立宣传栏,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重点人群的梅毒预防知识水平。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厂矿企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或居住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健康教育,促进正确求医行为。要依托外来务工人员业余学校平台,结合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广泛宣传梅毒知识,并培训和支持流动人口中的骨干作为同伴教育宣传员,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梅毒等性病防治健康教育,支持教育部门结合艾滋病宣传教育将梅毒防治知识纳入高中健康教育课程。指导各类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梅毒等性病防治知识作为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降低青少年学生感染梅毒等性病的风险。
加强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在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中,应当将梅毒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组织开展梅毒防治知识讲座、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同时要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深入高危人群中开展梅毒防治宣传教育,提高梅毒防病知识知晓率、避免和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和促进正确的求医行为。加强性病门诊就诊者的宣传教育。各级性病诊疗机构要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在诊室及候诊区提供健康教育处方和宣传材料,提高梅毒防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开展综合干预,阻断梅毒传播。
落实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以艾滋病和梅毒高危人群较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主要工作地点,组织开展正确使用安全套的同伴教育培训,倡导采取安全性行为。通过免费发放、社会营销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减少高危行为的发生。
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预防干预。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当地针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干预工作,要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公共场所,接近目标人群,提供咨询及转诊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梅毒防治知识宣传和干预;也可在机构内建立咨询活动中心,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吸引目标人群参与;同时结合提供规范和优质的性病诊疗服务,提高目标人群的诊疗服务依从性。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支持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干预工作,协助制定干预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覆盖辖区内的目标场所。
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扩大干预覆盖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和活动情况,统筹资源,指导制定综合干预规划。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高危人群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作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和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综合干预。
(三)提高监测检测质量,促进梅毒早期诊断。
进一步完善全省梅毒监测网络,加强梅毒监测工作。各地应当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及重点人群的数量和分布,定期开展梅毒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监测。梅毒患病率监测应当与当地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相结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要加强针对各类人群性病患病率和危险因素调查等资料的分析与利用,掌握梅毒的流行情况和影响因素,将监测结果应用于指导各地梅毒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及评价防治效果。
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梅毒检测技术规范,建立性病实验室确认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资格认证、质量控制和病原体耐药监测等工作,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将梅毒检测质量管理纳入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常规工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检测的可及性。
开展梅毒主动检测,促进患者早期诊断和治疗。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包括相关科室)要对性病就诊者、有高危性行为史或有可疑梅毒临床表现者建议进行自愿梅毒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告知就诊者并提供有关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指导。开展自愿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应当将梅毒咨询检测服务作为内容之一,促进患者早期诊断和治疗。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机构要将梅毒免费咨询检测纳入日常服务内容。对门诊服药者和艾滋病求询者增加梅毒防治咨询检测的内容,梅毒咨询检测服务程序和要求参照艾滋病相关服务要求执行。
建立梅毒血清确证检测和治疗的转诊制度。对不具备梅毒确诊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检测的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应当将梅毒抗体阳性者转诊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梅毒确证检测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诊疗服务和随访。
省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全省梅毒监测检测信息,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梅毒监测检测信息要按国家有关要求管理。
(四)推进性病医疗体系建设,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
完善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可及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梅毒流行情况和防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性病诊疗机构或科室,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梅毒诊疗服务的可及性。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梅毒会诊和转诊制度,使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能及时获得规范的诊疗服务。
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梅毒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性病诊疗服务,建立健全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考核,为性病患者提供良好、规范的医疗服务,做好主动随访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各级性病诊疗机构应当制订梅毒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自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梅毒诊疗培训与艾滋病防治培训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专家组中应当增加梅毒防治专家,指导制订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梅毒医疗服务质量的督导考核。
规范梅毒医疗服务行为。梅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保密、尊重隐私和不歧视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部《梅毒诊断标准》及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合理规范使用药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及时进行梅毒疫情报告、检测结果的告知、随访和性伴通知,提供梅毒健康教育与咨询、安全套推广等预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性病诊疗机构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安排专职或兼职咨询员,提供梅毒咨询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性病就诊实名制。
(五)预防和控制先天梅毒。
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预防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先天梅毒防治工作与孕产期保健常规工作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密切结合,逐步形成以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主体、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提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先天梅毒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鼓励就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主动接受梅毒检测,及早了解感染状态,及早治疗,减少孕产妇梅毒的发生。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广预防与控制母婴传播梅毒工作,探索先天梅毒的有效预防机制。
开展孕产妇梅毒患者的干预,减少先天梅毒婴儿的出生。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孕产妇的梅毒筛查和治疗,第一次产前检查即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尽可能在孕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及早对孕产妇梅毒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
加强对梅毒抗体阳性婴儿的随访管理和规范诊疗服务,减低梅毒对婴儿的影响。对孕产妇梅毒患者所生婴儿,应当根据其母亲的治疗情况、婴儿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规范要求对婴儿进行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转诊制度,将梅毒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婴儿转诊至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诊断治疗。
(六)落实梅毒报告规范,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各级性病诊疗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加强对梅毒病例报告的管理工作。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机构梅毒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报病质量。各地要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性病防治、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所有医疗机构可能涉及性病诊疗的防保科医生、相关临床医生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落实梅毒报告制度,减少漏报、误报和重报等现象,提高报告符合率。
(七)加强合作交流和应用性研究。
加强梅毒监测信息与艾滋病监测和防治工作信息的交流沟通,建立梅毒和艾滋病监测信息合并分析制度,对同一地区同一人群的梅毒和艾滋病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相互印证,为评估防治工作的效果和制定防治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梅毒防治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成果,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经费支持,开展梅毒流行趋势、影响因素、控制策略与措施的研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到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中,加强对梅毒防治工作的领导,制订梅毒控制工作方案。开展多部门合作,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整治和打击,规范诊疗市场。将梅毒控制目标作为评价艾滋病、性病防治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增加财政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梅毒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要结合当地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统筹安排梅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梅毒疫情较严重地区,应设立梅毒控制专项经费。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梅毒控制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结合医改目标,完善保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继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为梅毒患者规范化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
(四)整合防治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梅毒控制人员队伍建设与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统筹考虑,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梅毒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人员培训,加强各级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梅毒防治能力。
六、督导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所在辖区对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对辖区梅毒控制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省卫生厅将对各地梅毒控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对本规划实施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