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11]27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5]2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全市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12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82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41元。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