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2011]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度人才住房补助对象申报及补助资金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购房补助对象申报及补助资金申领
(一)申请范围及对象条件
2011年度购房补助对象为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人才(建筑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
申请对象必须是《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前五类人才之一(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除外,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申报范围),并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二)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
购房补助对象申请程序:
1、凡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人才工作实绩和单位实际,企业可同意全部或部分对象申请要求,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企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3、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于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半山路27号,联系电话:82212355),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规定进行审批确定。
购房补助对象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省职称取得人员需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或相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鉴定意见)、各级培养证书或文件、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凭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2010年10月至今工资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原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返还。
(三)补助资金申领办法及所需资料
已缴纳企业配套资金的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购房补助个人财政专户资金,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领取。
申请领取个人财政专户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申领表、个人银行帐号(卡号)、身份证、企业在职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纳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土地证上需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等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如属按揭购房的,可不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但应出具建设土管部门提供的“已办房产证、土地证并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的证明)。
二、人才租房补助对象申报及补助资金申领
(一)申请范围及对象条件
2011年度租房补助对象为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人才(建筑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和按《上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事业单位非上虞籍高层次紧缺型人才。
申请对象必须是《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六类人才之一(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除外,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申报范围),并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租房补助资金按实际租房时间申请,其中2011年2月前已经租用的,按2011年2月开始计算,目前仍在租用及今后将继续租用的,统一以2011年10月31日作为本年度申请截止时间。
(二)申请程序及所需的资料
租房补助对象申请程序:
1、凡符合租房补助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或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对象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5),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3、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于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凤山路71号,联系电话:82136028),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规定进行审批确定。
租房补助对象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申请表》、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省职称取得人员需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或相应省人事厅职称鉴定意见)、各级培养证书或文件、2010年10月来工资清单、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凭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住房租赁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等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及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经乡镇(街道、两区)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返还给用人单位。
(三)租房补助资金申领办法
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金额划拨给用人企业或单位,再由企业或单位发放给人才个人。
三、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住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的申请申报工作,及时组织召开企业相关负责人会议,广泛宣传《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动员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购房、租房对象申请资料认真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及时退回。申请对象的有关资料由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补报。
3、申请人和企业在提出购房货币化补助及租房补助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租房补助的,一经发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全额收回补助款,虚报企业的所有人才今后两年停止享受市人才住房补助政策。
附件:
1、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
2、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
3、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
4、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申请表
5、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对象汇总表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1:
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提高人才生活质量,鼓励人才创业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人才(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住房补助方式分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两类。我市事业单位按《上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非上虞籍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列入人才租房补助政策享受范围。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助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住房补助的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按学历、技术职务、社会认可度和贡献等情况,依次划分为六个类别:
1、第一类人才:对本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较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领军型人才,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第二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地(市)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绍兴市高级专家。
3、第三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拥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技师)人才,列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人才,绍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
4、第四类人才:列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人才,上虞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第五类人才: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6、第六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要求在我市企业工作并签约工作时间在三年以上(购房补助对象要求在虞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及批地建房,且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在职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列入补助范围(经认定属上虞市外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除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购房补助: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实行购房补助,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中一方减半进行补助。第一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出,其他四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的方式筹取。
第七条 租房补助:第一至六类人才在上虞市内无个人房产(原拥有个人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视作拥有个人房产),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范围内租住商品住房的(直系亲属拥有的商品住房除外),分别按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助;在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60%补助。租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出,鼓励企业在财政补助资金以外对人才租房进行补助。
第八条 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附1)或《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货币化补助申请表》(附2)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核实汇总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各种证件的真伪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人才住房补助对象人选和类别。
6、拨付。人才租房补助资金按市人才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并由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补助对象在购房时申请提取。
第十条 设立人才购房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入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委托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补助对象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附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若新购房所需资金超过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可全额申请发放个人财政专户资金;若新购房所需资金少于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按新购房所需资金额度发放购房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多余资金由市财政回收。
第十一条 购房补助对象设立个人财政专户后到上虞市外单位工作的,取消个人财政专户,个人财政专户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每年申请和确定一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所购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起5年内限制转让。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等字样。
第十四条 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享受对象购房后未在上虞市内企业工作满五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市财政购房补助资金后,所购房屋可自由处置。
第十五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才办批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栏中注明交易原因、批准部门及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租房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补助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住房补助款,所在企业的所有人才两年内停止享受人才住房补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列入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但尚未领取购房货币化补助资金的人才,在用人单位按新标准补缴配套补助资金后,允许按新标准享受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市委〔2008〕36号)同时废止。
附2:
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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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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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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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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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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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虞签约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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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虞实际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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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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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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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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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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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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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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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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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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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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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否属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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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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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主 要 成 员 |
姓名 |
性别 |
称谓 |
学历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是否符合购房补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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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主 要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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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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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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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两区或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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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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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上报时需提供聘用劳动合同、个人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省职称取得人员需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或相应省人事厅职称鉴定意见)、各级培养证书或文件、一年来工资清单、结婚证、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
附3:
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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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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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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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补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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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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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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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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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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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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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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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及车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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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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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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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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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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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帐号或信用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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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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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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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办理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上报时需提供个人银行帐号(卡号)、个人身份证、企业在职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纳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土地证上需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等原件及一式二份复印件(如属按揭购房的,可不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但应出具建设、国土部门提供的“已办房产证、土地证并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的证明)。
附4:
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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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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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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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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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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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虞签约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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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虞实际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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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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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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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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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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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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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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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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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否属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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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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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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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起至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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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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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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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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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和直系亲属情况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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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两区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上报时需提供租房人员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省职称取得人员需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或相应省人事厅职称鉴定意见)、各级培养证书或文件、一年来工资清单、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缴纳凭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的户口簿、住房租赁合同及其它证明材料等原件和一式二份复印件及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经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返还给用人单位。
附5:
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补助对象汇总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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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盖章)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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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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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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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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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部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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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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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户 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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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补助人 员 情 况 |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租房起至 年 月 |
申请月份 |
补助标准 (元/月) |
补助金额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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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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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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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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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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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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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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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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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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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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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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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合计 |
¥ 元, 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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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两区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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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办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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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