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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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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围垦局:

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2]4号)文件精神,现就上虞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三化两区一中心”建设、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农民需求和政策实施绩效等因素,确定农机购置中央补贴资金指标(见虞农〔2012〕31号文件)。

二、购机补贴对象

本市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粮食收储企业购置粮食烘干机械,按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保证用于粮油生产机械,优先保证用于“两区”内生产机械,优先保证农机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用于开展村统一服务的机械。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2010年来已享受购机财政补贴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申请须经乡镇(街道)财办、农技信息中心组织人员现场核查补贴机具在库、使用绩效并提供核查表(附件6);对已转卖、出租或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不予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对先购买机具后补办手续的购机户,不予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三、补贴机具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购机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0个小类79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 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累加补贴不超过购机额的30%。

3. 一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一户农户(含农牧渔民或农、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不同品目的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套;对于只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潜水泵的,补贴总数不超过20台;对于只购置茶叶生产加工机械的,补贴总数不超过5台(套),财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购置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和水帘降温设备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围垦局)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粮食烘干机申请的购置户必须具有烘干用房(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各乡镇(街道)对购机者进行审核,根据本乡镇(街道)实际和指标控制数初定补贴对象后上报,市农林渔牧局会商市财政局对购机者进行复核,确定乡镇(街道)补贴对象和品目、数量。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的机具,由乡镇(街道)负责经村级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补贴对象到市农林渔牧局领取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财政补贴资金5000元以下的机具,补贴对象直接到市农林渔牧局领取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购机。补贴对象凭购机指标确认通知书到省级统一公布的经销商处付全款购机,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3. 结算。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补贴对象向乡镇(街道)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经销商供货清单、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和邮政储蓄“一卡通”复印件;对享受补贴的拖拉机(12马力以上)、联合收割机必须领取号牌,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核实汇总后填写“2012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资金结算表”(附件4),于6月20日、9月30日向市农林渔牧局上报相关结算资料,市农林渔牧局、财政局集中审核无误,并在上虞市政府网上把“2012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中央或地方)资金发放公示表”(附件5)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通过邮政储蓄“一卡通”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六、管理与监督

1.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切实把好审批、公示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乡镇(街道)领导牵头、人大、纪检、财办、农业(农机)、公安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组织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督。要积极为农户购机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分期付款。要严格按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指标组织实施,积极引导购机农户集中申报,切实加快资金结算进度,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市农林渔牧局和市财政局,市农林渔牧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事先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间,引导购机户集中申报,实行定期审批。

2.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补贴机具价格的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严禁利用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永久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

3.市监察局、财政局、农林渔牧局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补贴机具在用情况,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应。享受中央补贴资金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享受省市累加补贴资金购买的农机具,三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市农林渔牧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市监察局、财政局、农林渔牧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其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性质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将追回补贴资金,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乡镇、街道加强补贴专项的建档工作,及时做好购机补贴对象公示的拍照、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要求一机一档,并督促经销商做好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喷漆标记。

5.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6.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农林渔牧局。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农业“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根据“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主导产业、重点工作和机械化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农林渔牧局、财政局备案。要做好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强化政策绩效宣传,搞好咨询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公示样表

2.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乡镇申请表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2012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中央资金结算表

5. 2012年第  批农机购置补贴(中央或地方)资金发放公示表

6.2010—2011年补贴机具核查表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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