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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巾机制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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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1183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六)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困难并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依据及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三、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2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2×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其他保障对象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75%发放。

四、价格补贴资金保障和发放办法。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一二年三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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