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业产业提升,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升级,通过加大技改投入、强化品牌建设等途径,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增强辐射面和带动力。
2、主要目标。2012年新增实现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2家,新增省级农(林)业龙头企业1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和质量安全显著提高。
二、扶持农(林)业加工企业发展
1、鼓励农(林)业加工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农业加工企业(不含粮食加工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经核实后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以国、地税数据为准)。
2、鼓励新办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对当年新创办农(林)业加工企业,属紧密型农(林)业加工企业,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投入额的5%、8%的奖励(不含土地出让金等购买费用,只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等相关经费,以财务正规发票金额为依据),但必须是当年立项、当年完成的项目。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新办企业项目实行即时申报制。
3、鼓励农(林)产品加工企业技改投入。对市级以上的农(林)业龙头加工企业,当年技改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按投入额给予奖励。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投入额的5%、8%的奖励(技改投入不含土地出让金等购买费用,只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等相关经费,以财务正规发票金额为依据),但必须是当年立项、当年完成的项目。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技改投入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
4、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对引进农业外商投资项目,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外资)力度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虞政发[2012]14号)基础上,对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再给予企业0.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到外资以商务局数据为准。
5、鼓励农(林)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对农(林)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1.5万元、2万元。自营出口以海关数据为准。
鼓励茶叶出口。对当年度通过QS认证的市级以上茶叶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6、鼓励农业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
三、扶持农产品市场营销和流通
1、扶持农产品展示展销。由我市统一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赴外地举办大型农产品推介会及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对参展单位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
2、鼓励农产品市场流通。对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当年到市外新开设专卖店,主营我市农副产品,并有一定的营业场所,每家专卖店补助0.5万元,每个企业(合作社)最多补助2万元。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1、进一步做好农业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严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机制,严格按照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把好准入关,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级和绍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上市。
2、继续开展十强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优秀农业企业经营者的评选活动。年底组织开展“十强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优秀农业企业经营者”评选活动,进一步调动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3、加强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市农林渔牧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企业项目管理和档案制度,对项目实行申报、立项、跟踪、验收一条龙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具体实施标准积极实施,验收申报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所有申报奖励的实施项目必须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当年度以农业企业名义取得企业技改投入(厂房)补助资金且次年厂房即另作他用的,收回其厂房建设投入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企业技改等项目。
4、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服务和协调,制定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营造农(林)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